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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盟市财政局、地税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在涉油气地区间本着属地缴纳、公开透明及便利征缴的原则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方法是,按照各油气(井口)当期产量占油气企业当期全部产量的比例进行分配。

二、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西部地区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内财税[2010]1947号)第一条有关地方油气企业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的规定不再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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