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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



各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我省2007年3月17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新设立的企业,凡符合国家及省出台的有关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可免征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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