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2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是当前税制改革的重头戏,对于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方式具有深远的意义。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将思想统一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上来,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格按照《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征管衔接工作的通知》(云财税〔2013〕40号)及《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云地税发〔2013〕82号)文件的要求,做好税收征管的有效衔接,确保“营改增”工作沟通顺畅、职责清晰、交接及时、顺利推进。

  二、明确职责,加强协调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25号)规定,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前期准备阶段的工作计划,细化分工,明确工作要求及职责,保证本轮试点工作有序进行。

  (二)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配合国税部门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宣传解释等工作,及时解决试点改革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推进。

  (三)省局从“大集中”系统中提取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的基础数据,并已提供给云南省国税局。近期省局将与省国税局联合下发《关于做好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征管衔接工作的通知》,各地的征管衔接请严格按照该文件确定的工作方案执行。

  三、认真测算,加强分析

  认真做好收入监测和数据分析工作,及时向上级部门及本级党委政府汇报调整收入基数和税收计划,确保地税部门后续工作有序推进。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12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25号)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