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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曲靖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云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两期缴纳。纳税人上半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当年的6月15日前申报缴纳,下半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当年的12月15日前申报缴纳。

  二、按房产原值计缴的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两期缴纳。纳税人上半年应纳房产税在当年的6月15日前申报缴纳,下半年应纳房产税在当年的12月15日前申报缴纳。

  三、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房产税,申报缴纳期限为取得租金收入后的次月15日前。

  四、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以前以本公告不一致的内容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曲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公告的解读

                                             曲靖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21日

  曲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征收管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按照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曲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告》解读如下:

  一、此次调整纳税期限的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云南省房产税税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市、县税务机关确定。

  二、此次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情况说明

  (一)将我市原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实行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两期缴纳。纳税人上半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当年的4月底前申报缴纳,下半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当年的10月底前申报缴纳的规定,调整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两期缴纳。纳税人上半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当年的6月15日前申报缴纳,下半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当年的12月15日前申报缴纳。

  (二)统一规定了全市房产税的纳税期限。按房产原值计缴的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两期缴纳。纳税人上半年应纳房产税在当年的6月15日前申报缴纳,下半年应纳房产税在当年的12月15日前申报缴纳。

  (三)明确了从租计征房产税的纳税期限: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房产税的纳税期限,申报缴纳期限为取得租金收入后的次月1日至15日。


                                       曲靖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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