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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煤炭企业未利用塌陷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各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企业未利用塌陷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7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企业未利用塌陷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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