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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地税流[2009]4号)相应废止。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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