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期限的通知
各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财税[2004]35号文件未涉及我省业务。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以云财税[2004]83号文转发了财税[2004]177号文件,请一并执行。
二○○六年七月三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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