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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各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7]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七年三月二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7]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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