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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州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附征率的意见



  《迪庆州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附征率的意见》已于2012年5月15日迪庆州地方税务局2012年第一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迪庆州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迪庆州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附征率的意见

开发区分局,州直属征收分局:

  依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规定,迪庆州地方税务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和迪庆州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无规范性文件发文权限,现应两个分局的提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和(云国税发〔2008〕99号)第三条的通知要求,结合《迪庆州国家税务局 迪庆州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迪国税发〔2008〕47号)文,广泛征求意见后,测算出我州开发区分局及直属征收分局辖区内分行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附征率,请遵照执行。

  附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附征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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