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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二、三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6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样式调整需要对征管系统作相应的技术准备,各主管税务机关在2010年8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仍按原样式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自2010年10月1日起,各主管税务机关统一按通知要求的新样式向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原《完税证明》样式停止开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八月二十二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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