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2010年上半年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变更情况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二、三分局:
现将2010年上半年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变更情况下发给你们。登记的软件产品享受有关流转税优惠政策,请按照市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及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财税政[2000]15号)规定执行;认定的软件企业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请按照市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所一[2008]69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09]26号)和《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所[2010]34号)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2010年上半年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变更情况的函(沪经信软[2010]390号)
———————————————— 对应法规 ————————————————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件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及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财税政[200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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