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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0]5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七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0]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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