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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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