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3号)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