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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本市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调整为:

  一、增值税起征点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三、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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