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商务主管部门、科委、发展改革委,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自贸区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本市相关认定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11月20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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