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2〕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2]4号)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