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工院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工院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通知》(财税〔2012〕2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工院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通知》(财税[201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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