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继续有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1]3号),经评估继续有效,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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