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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继续有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1〕3号)经评估继续有效,请继续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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