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10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月26日
———————————————— 对应法规 ————————————————
《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1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