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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7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月3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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