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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3月23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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