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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关税〔2014〕5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9月28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关税[2014]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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