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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汽、柴油连续生产汽、柴油允许抵扣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汽、柴油连续生产汽、柴油允许抵扣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4月1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汽、柴油连续生产汽、柴油允许抵扣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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