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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的通知



市委宣传部、市教委、市水务局、市残联,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月19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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