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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 发展高科技 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 发展高科技 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财办[1999]93号)经评估后需继续实施,现决定作如下修改:删除第一、二、五条内容。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 发展高科技 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财办[1999]93号)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发布,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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