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