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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97 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5]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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