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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5]10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5]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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