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8]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对符合财综[2008]47号文件规定条件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涉及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ID卡费、《贷款抵押登记证》工本费、劳动合同鉴证费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设立的各项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物价局
二○○八年七月三十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8]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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