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和使用费收入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范围的通知
省国土资源厅:
为全面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和使用费收入收缴管理,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建〔2007〕5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和《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 省监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黑财预〔2003〕33号)规定,决定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和使用费收入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范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设置
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项目库中设置六个项目,即探矿权价款收入、采矿权价款收入、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砂石土矿产资源采矿权价款收入、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其他矿种采矿权价款和空白地探矿权价款收入、探矿权使用费收入、采矿权使用费收入。具体收费标准及文件详见附件。
二、分成结算及有关要求
(一)对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20%上缴中央级国库,80%作为省及省以下留用部分。省及省以下留用部分按照省级45%、资源所在市(地)或县(市)政府25%、提交地质资料的国有地质勘查单位30%的比例进行分配。
国有地质勘查单位均为省级单位,其分成收入全部缴入省级国库。
(二)对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不需要或只需简单地质工作即可开采的沙、石、土矿产资源采矿权价款收入,按照省级20%、资源所在市(地)或县(市)政府80%的比例进行分配。
(三)对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其它矿种采矿权价款和空白地探矿权价款收入,按照省级30%、资源所在市(地)或县(市)政府70%的比例进行分配。
(四)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入全部缴入省级国库,不进行分成。
(五)省国土资源厅应定期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使用费收入分成具体结算明细表报送省财政厅。
三、账户设置
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有关规定,考虑到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使用费收入收缴的特殊情况,省国土资源厅现有的探矿权采矿权收入过渡账户暂予以保留。
四、票据使用
改革后,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和使用费收入时,统一使用《黑龙江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不再使用原票据。《黑龙江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请省国土资源厅持省财政厅批准的《财政票据购领证》及本通知到省财政厅票据监管中心购领,并及时对已经购领但未使用的原票据进行清理、登记,由财政部门统一收回。
五、收缴及划转程序
(一)省国土资源厅通过招拍挂方式确认收取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使用费收入,应在3日内全额开具《黑龙江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持《缴款书》第一至第三联到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哈尔滨商业银行六家代理银行的任意一家银行就近自行选择缴款。
(二)代理银行代收款项后,将中央收入部分直接划入财政部在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南岗支行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将省级收入、提交地质资料的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收入和资源所在市(地)或县(市)收入部分全部划入省财政非税收入归集专户。
(三)省财政厅根据省国土资源厅提供的分成结算明细表,分别将省级收入和提交地质资料的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收入部分划入省级国库;将资源所在市(地)或县(市)收入部分划入当地财政部门指定的非税收入分成账户,由市(地)县(市)财政部门及时划入当地国库。
六、本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实行。
附件:黑财非税[2010]5号之第1个附件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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