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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大兴安岭行署提高城市维护建设税率请示的批复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

你行署大署[1989]28号“关于提高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的再次请示”经省政府办公厅转交我厅处理,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署所属加格达奇区、松岭区、呼中区、新林地区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从1989年1月1日起由5%改为7%。

二、鉴于塔河、漠河两县已经国务院批准为县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关于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的规定,不同意提高税率。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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