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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受理申报材料

市、县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由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受理申报材料,并会同税务部门联合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群众团体的申报材料初审后直接上报省财政厅(附初审情况说明并加盖公章)。省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受理申报材料。省级财政、税务部门每年联合对省和市、县级群众团体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并公布名单。

二、申报材料相应年度及上报时间

符合条件的群众团体需报送材料(《通知》第六条第四款规定)的相应年度为2006年至2008年,并需提供相关账表的复印件。各市、县财政部门应于2010年3月31日前完成受理申报材料及审核工作,同时汇总《符合条件的群众团体2006年-2008年接受捐赠收入与支出情况表》一并上报。

三、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各级财税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协调配合,充分利用网站、媒体、服务窗口等多种方式做好政策宣传工作,使符合条件的群众团体全面了解政策,及时进行申报。

附件:符合条件的群众团体2006年-2008年接受捐赠收入与支出情况表 ( 略 )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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