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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协调配合

  各级财税部门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按《通知》要求,认真落实好相关工作。

  二、认真受理审核确认并定期公布名单

  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受理所辖市县符合规定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申报材料;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按照《通知》规定的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各地要于2010年2月28日前完成受理申报工作,3月30日前公布名单。以后年度符合规定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申报材料应于当年11月末上报各级税务部门。

  三、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各级财税部门要利用外网网站、办税服务大厅、纳税咨询等服务窗口,登载并进行公告,采取多种方式宣传政策的内容,使相关纳税人全面了解政策、准确及时申报。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一月六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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