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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各市区财政局对企业申请进行初审后,同时报财政部驻陕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省财政厅;要加强退税资金、免税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保证纳税人按规定用途用好退税资金和免税资金,并于每年年初向省财政厅报送上年度退税、免税情况。

                                             2007年1月25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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