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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的批复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你们报来的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的请示收悉。根据2007年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陕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调整方案》的要求,经审核,现将《陕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审核表》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审核表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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