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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车船使用税车辆税额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全市机动车辆的车船使用税税额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后的车船使用税具体税额如下表:

┌───┬─────────────┬────┬─────────┐
│ 类别 │     项 目      │计税标准│  年税额(元)  │
├───┼─────┬───────┼────┼─────────┤
│ 机 │ 乘人汽车 │  15座以下  │ 每辆 │    200    │
│   │     ├───────┼────┼─────────┤
│ 动 │     │  16—35座  │ 每辆 │    260    │
│   │     ├───────┼────┼─────────┤
│ 车 │     │  36座以上  │ 每辆 │    320    │
│   ├─────┼───────┼────┼─────────┤
│   │ 载货汽车 │  按净吨位  │ 每吨 │    60    │
│   ├─────┼───────┼────┼─────────┤
│   │ 摩托车 │   二轮   │ 每辆 │    60    │
│   │     ├───────┼────┼─────────┤
│   │     │   三轮   │ 每辆 │    80    │
└───┴─────┴───────┴────┴─────────┘

  二、本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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