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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线企业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线企业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7年1月9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线企业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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