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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陕财税[2006]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6年4月12日


———————————————— 对应法规 ————————————————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陕财税[2006]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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