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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省管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转发给你们,我省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2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请依照执行。

                                             2007年3月6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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