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辽宁省总工会支持企业发展十项措施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
各市总工会:
为更好地推进《辽宁省总工会支持企业发展十项措施》(简称《十项措施》)贯彻落实,现就实施细则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连续3年企业缴纳的工会经费基层工会留成部分不再经地税部门先征后返,直接由企业依法拨付同级工会”
1.此项措施的执行期为2017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
2.企业缴纳工会经费的征缴基数不变。企业以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计提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
3.企业缴纳的工会经费(筹备金),其中40%部分,通过地税机关征缴,征缴比例为工资总额2%的40%,即征缴费率为0.8%;其中60%部分,由企业直接通过银行转账至同级企业工会账户,拨缴比例为工资总额2%的60%,即拨缴比例为1.2%。
4.全国、省产业工会所辖缴费单位按地方总工会应分成比例缴纳的工会经费,征缴比例不变。
二、关于“连续3年25人以下的小微企业缴纳的工会经费全额返还”
1.此项措施的执行期为2017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享受此项措施的企业为25人以下的小微企业。
2.对于独立建会并有工会账户的企业,按照先征后返的原则将经费返还该企业工会账户。
3.对于独立建会但没有工会账户的企业,按照先征后返的原则将经费返还该企业缴纳工会经费的账户,在往来款中设“应付工会经费”二级科目,用于核算工会经费收支业务。“应付工会经费”不计入企业收入,用于开展工会工作和服务职工会员。
4.对于没有独立建会但加入联合工会或工会联合会的企业,按照先征后返的原则将经费返还至联合工会账户或工会联合会账户,用于所涵盖企业开展工会工作和服务职工会员。
5.各级工会要加强工会组建工作力度,推动符合独立建会条件的企业单独建会,确保《十项措施》落实到位。
三、关于“经省总工会、省工信委共同认走的困难工业企业缓征3年工会经费”
1.困难工业企业名单甶省总工会、省工信委根据企业经营困难程度共同确认,企业所在市、县(市、区)总工会会同地税部门严格按照困难工业企业名单做好落实,并将困难工业企业名单提供给同级地税部门。
2.省总工会和省工信委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实际和企业经营状况分期分批发布困难工业企业名单。
3.省总工会和省工信委依据企业经营状况对已认定的困难工业企业每年进行一次重新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不再享受缓征工会经费的措施。
4.经确认的困难工业企业在缓征期内要向主管地税部门进行零申报。
5.在《十项措施》执行期内,对有特殊困难的工业企业,甶市总工会向省总工会申报,经省总工会和省工信委共同认定是否享受缓征措施。
辽宁省总工会
2017年10月20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