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有关要求,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
2018年6月8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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