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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要求,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6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2018年6月22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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