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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计列2014年度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的复函



贵州电网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核定2014年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的请示》(黔电财[2014]15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加快实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65号)、《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计列2013年底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的发函》(黔价函[2013]119)的有关规定,为解决我省农村电网维护管理问题,结合实际,经研究,同意2014年继续在贵州电网供电区域内计列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4年度按贵州电网供电区域的县级供电企业农村居民生活用电量每千瓦时计列0.2元的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所提取的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专项用于农村电能损耗、电工合理报酬和农网运行费用的支出。上述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已包含在现行电价中。不得另行向用户收取。

  二、贵州电网公司要对计列的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实行专账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由贵州电网公司统筹用于农村电网维护管理,并于2015年3月底前向我委报告2014年度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计列和使用情况。

  三、贵州电网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特别是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不得自行提高或降低国家规定的居民到户电价。要努力提高服务质量,提高农村居民用电可靠性,降低电能损耗。同时要加快我省农村电网改造步伐,改造完成的地区要尽快实现抄表到户,服务到户,为我省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电力保障。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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