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财政局、国税局、区直属征收局:
为加大对林业的扶持力度,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71号)有关精神,现将林业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
企业所得税。
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的范围,根据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藏财税字[1997]第73号)的规定确定。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