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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意见



各地(市)财政局、国税局、区直属征收局:

  为加大对林业的扶持力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71号)有关精神,现将林业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的范围,根据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藏财税字[1997]第73号)的规定确定。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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