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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地(市)财政局、区计委、区经贸委、区外经贸厅、国家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46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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