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制定发票专用章刻制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地(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区发票专用章更换工作,经调研审核,现制定发票专用章刻制收费标准。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票专用章克制收费标准为每枚80元,含材料费、翻译费、排版费等。此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下浮不限。
二、公安机关批准的刻制单位必须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纳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2011年4月6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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