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对税务部门纳税申报表工本费标准的批复
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们报来关于纳税申报表工本费的文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给税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为统一和规范全省税务系统纳税申报表的收费标准,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纳税申报表工本费正、副表为12元/本(3联*50份、150页)。规格28K*8开、28K*16开。若购单份,则为0.30元/份(3联*1份)。
“纳税人涉税事宜申请审批表”工本费标准为:10元/本(3联*50页、150页)。规格为16K*16开。若购单份,则为0.20元/份(3联*1份)。
以上收费标准为全省统一标准,各地在发售时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
收费时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94]财预字第37号文的规定纳入预算管理。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第37号文的规定纳入预算管理,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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