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认定辽宁省2010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各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业: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有关规定,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企业申报、资格审查、专家评审、公示,经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审定,现认定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47家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名单见附件1 ) ,并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证时间为2010年6月28日,有效期自2010年1月至2012年12月。
对于申请更名的高新技术企业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后,经公示及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审定,同意上海振华港口机械(集团)沈阳电梯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名单见附件2 )按程序变更企业名称。对更名企业予以重新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原证书编号和有效期不变。此外,在2009年财政部对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专项检查的处理决定中,对辽宁盛生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予以暂停,并要求整改。该公司整改后提出恢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申请,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认真审核,认为该公司已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决定自公司整改完成之日起恢复辽宁盛生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原证书编号和有效期不变。
附件:1.辽宁省2010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名单(锦州市企业)
2. 辽宁省2010年第一更名批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略)
二Ο一Ο年九月六日
← 上一篇
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评论(0)